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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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