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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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