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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

2008-07-2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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