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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要点总结

2025-11-17 10:51:10 |文章来源: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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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法律扩展为7章50条,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法治保障,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支撑,是社区工作者备考需重点把握的核心法规。

一、修订基本信息

通过时间: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施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背景:适应基层治理新形势,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二、总体框架变化

章节结构:由原来的23条扩展为7章,新增“总则”和“附则”,共50条。

主要内容:总则、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选举、居民会议和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附则。

三、核心修改要点

1.明确组织性质与指导思想

(1)性质定位:明确“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领导原则: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指导监督:新增"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2.调整组织设置与规模

(1)设立标准:将“一百户至七百户”调整为“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区规模扩大的现实。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2)法人资格:明确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3.优化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

组成规模:维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的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保障女性参与权;新增"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防止裙带关系。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4.扩展工作委员会设置

新增委员会:在原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基础上,增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回应老龄化和儿童保护需求。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5.强化居委会职责范围

(1)社区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困难居民的关心关爱,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2)物业管理:新增"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回应社区物业管理难题

(3)社会治理:明确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4)资源整合:新增"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丰富治理资源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七)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6.完善选举制度

(1)选举主持:设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规范选举组织工作,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2)选民范围:扩大至“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保障流动人口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3)候选人资格:明确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候选人,严把入口关。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程序:细化投票、计票、公布等环节,确保选举公正。

第十九条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7.健全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

(1)居民会议:明确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范围,强化居民参与决策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六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第二十七条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民主协商:新增“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完善协商民主机制。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3)居务公开:设立居务公开栏,明确“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公开,公布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保障居民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的监督:

(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居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五)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民的查询。

(4)监督机制:新增“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居委会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向街道办事处或政府、监察机关反映,形成制衡机制。

第三十六条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5)民主评议: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年度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强化责任约束。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练习-单选】( )以上的年满18岁居民或户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A.半数 B.三分之二

C.十分之一 D.三分之一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地方文件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6年版《居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因此,选择C选项。

【练习-多选】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哪些人员进行登记?

A.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B.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C.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

D.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答案】ABD

【解析】第一步,本题居委会组织法。

第二步,2026年《居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因此,选择A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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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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